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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二审,为何大都“维持原判”?与一审法官请示汇报有关

2024-11-04 00:49 来源:对思网 点击:

法院二审,为何大都“维持原判”?与一审法官请示汇报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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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额法官,其实是一个外表光鲜、实则鸡肋的职业。

在普通百姓看来,法官身着法袍,敲着法槌,端坐审判台,行使生杀予夺之权,好不强势,好不威风。

但在管理者看来,法院与法官,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关键时刻可以不要。

为何说法官职业鸡肋?一方面,是工作专业化。另一方面,却是管理行政化。“司法民工”现象,是“两化”背离的结果。

一、法官管理行政化,表现在哪?

以中部一郊区法院为例,可概括为三个方面:

(一)法官选任机制行政化管理

法院隶属于司法系统,为了保持法官能够独立审判,不受其他机关的干涉,对于法官的选任和法官级别的管理,应当有别于行政机关,应当有不同的选任管理通道。

但是,因为完全照搬行政管理模式,导致法官的管理机制,也完全照搬了公务员选任管理机 制。进入法院队伍,必须经过规定公务员考试,学者、 律师团体很难进入到法官队伍中来。采用此种行政化管理的方式,加上法院业务的特点,导致法官队伍较为封闭,一般是里面的容易出去,外面的难以进来。此为其一。

其二,也是更为重要的,法官入额,具有强烈的行政色彩。何谓强烈的行政色彩?就是谁能入额,看资历,不看重专业。谁决定你能否入额,那就是“一把手”,“说你行你就信,不行也行。说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

应该说,有些人努力想要改变,想让法官遴选委员会担当这一重任,只可惜,实事不尽人意。法官遴选委员会,已经是形式大于实质。

(二)法官绩效考核行政化管理

绩效考核,每年必不可少,无论是员额法官,还是其他人员。

开展绩效考核,本意是期望能够激励到法官,提高法官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但事与愿违。不正确的法官绩效激励方式反而比以往更大程度的阻碍了法官办案的积极性、主动性。法官绩效考核的方式过度行政化,参考法官专业水平层面太少。

以该院为例,在满分100分的考评体系中,法官的审判绩效总分是60分,综合绩效总分是40分。综合绩效40分,包括志愿服务、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报道、信息调研等等。其他不说,光是一个理论学习,就有学习强国、学法用法等多个平台的学习任务。未完成学习任务,均会进行扣分。这样的考核设置,就是行政化管理的思路,不利于法官专注主业。

法院对法官这样考核,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地方对法院这样考核。在对法院的考核中,考核项目更为繁杂。比如,地方交办的工作任务是否完成,有些具体的如“维稳工作”、“乡村振兴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达标就一票否决。这种考核思路,直接影响了法院对法官的考核。

法官的第一职责,是司法办案,这也是对法官考核最主要的一个方面。但是,在规定办案任务上,就体现出了深刻的行政痕迹。院长5%,副院长30%,庭长70%,之所以如此设定,就是考虑到各个岗位的行政任务轻重。

(三)法官履行职责行政化管理

重点讲一下这个方面。

法官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行政化伴随着各个方面。在当事人看来,最后的判决,是由法官个人作出的。但是,在这个判决的背后,往往是行政决策的结果。“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在案件终身责任制下,“让裁判者负责”已经实现了。可是“让审理者裁判”,却有内涵可挖。

1、请示报告制度

请示报告制度,在法院成立的初期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它避免了法官因个人情感干扰等原因会对案件判决产生不利影响,上级法官能够监督法官个人的审判,防止产 生法官恣意裁判的危害。

请示报告制度在党政工作中占据重要地位。在这种思维作用下,直接影响了司法办案,尤其是在疑难复杂、涉及特殊主体利益、社会较为关注的案件办理中,向上级法院请示、向同级地方报告的情况,广泛存在,而且长期兴盛。

在今日头条上面,有些网友戏称,二审法院是“维持法院”,因为对一审判决,二审基本都是维持,改判的非常少。二审维持的原因,有些是一审判决正确,二审法官与一审法官意见一致。还有一些,则是一审法官提前就案件审理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沟通了。在已经沟通的情况下,一审法官一般都会按照上级法院法官意思裁判。所以,即使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上诉,二审结果也可想而知的。

其实,这种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是违反审级独立原则的,虽然已经被明令禁止,但是为了降低“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也是法官的无奈之举。除了向上级的请示汇报,还有向同级的请示汇报。比较典型就是,在办理贪污犯罪案件中,法官最终的判决结果,需要经过多个部门审核才能作出,不然根本无法通过。这无疑是损害了法官独立办案的司法权威。

2、案件签发审批制度

名义上没了,但现实情况中,仍然以其他变通形式大量存在。

案件签发审批制度,就是在法官办理案件后,作出案件最终裁决前,一些案件、一些判决必须要通过庭长或者分管副院长审批签发后才能判决。若没有领导把关签发,就无法用印,也无法印制。这种签发审批制度,像极了行政审批制度。

案件签发审批制度的初衷是好的,那就是就案件质量进行把关。但也造成了一些问题,比如效率降低,沦为领导的特权。

由此可知,案件审判制度阻碍法官独立审判,并且进一步制造司法的不公现象, 难以保障法官对案件的负责,法官本是案件的亲历者,位居中位,听双方辩论,依据法律与事实形成判决。

但是在现实之中,案件审批制度迫使法官仅仅是一个执行者,作出决策的是法院的院长和庭长,这与司法公正相背离,却积极向行政管理制度靠拢,在法官履行职务的过程中行政化倾向越来越明显。

3、审判委员会制度

审判委员会制度确立于在1954年,在2010年进一步完善,并明确为:“审委会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在总结审判经验,审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进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成员主要是行政级别的院级领导人员。从上文可知,法律规定审判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个别时候也讨论与审判工作有关的问题。

审判委员会制度是东方大国的特有制度。在现实情况中,审判委员会制度与法官审判权独立之间,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一是“审”与“判”相分离。法官作为亲历者,听取双方辩护,作出裁决,符合司法程序正义的要求。但在审判委员会制度下,作出裁决意见的是审判委员会。

二是,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院领导,其担任行政领导职务,而领导职务的法官也有部分不参与审判工作,因此缺乏审判经验,却可作出裁决,对司法实体公正也有潜在不安因素。同时,对于个案,审判委员会集体担责,最终会出现无人担责、也无人敢去追责的情况。

法官行政化管理的结果就是,法官无法独立审判,尤其是在重大案件中,少话语权,甚至无话语权。从这个方面讲,法官无疑是弱势群体。

二、法官管理行政化,原因在哪?

具体而言,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历史传统

这是流淌在身体里的血液。

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人治思维非常明显,没有专门的司法机关,更没有专门的法官,都是行政、司法“一肩挑”,都是按照行政管理模式处理案件。

抗战时期,有些解放区成立了人民法院,有的解放区成立了司法所类似的机构,但是都是解放军内部设立的一个机构,并非独立,没有特定的司法程序和规范的法律条文。

新中国刚成立时期,法官管理参照行政管理建立制度,法官的管理没有先例可循,都是照搬照抄行政官那一套管理体制调岗、管理、 任命、提拔等等。这些因素导致了法官管理一脉相承的具有极大的行政化色彩。

(二)正治原因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dang是领导一切的。这个方面的原因,无须赘述。

(三)经济原因

现如今,法院经费已经由省财政统管,这无疑极大地提升了法院、法官的独立性。但是,法院在地方,法官在地方,总有经费保障不到的、总有需要地方的。

在各专项工作中,法院经常会申请地方支持,地方也会给予一定资金进行支持。用古话说,吃人嘴短,拿人手软,这往往会导致法院、法官考虑更多的因素。

(四)“一把手”原因

“一把手”说了算,是各法院普遍情况。而法院的“一把手”,不少都是有着丰富的行政工作经历,习惯于行政上的方式方法。

三、法官管理行政化,危害在哪?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违背了独立审判的原则

法官的行政化管理的典型特征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受到行政机关的权力影响,从而使得司法权的行使受制于行政权。在行政化管理的背景下,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反辅为主”,致使法官主体地位不彰。但是,司法独立的主要内容为法官在审判案件时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的干涉。因此,法官管理行政化违背了司法独立审判的原则。

(二)导致错案率的上升

在法官管理行政化的背景下,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不仅在内部可能有法院领导对案件的指示,而且外部还承担着行政机关的压力, 这必然使得法官判案的依据脱离法律本身。而法院作为保障人民的最后一道屏障,一 旦法官判案脱离法律或者说不以法律作为断案的核心标准,很可能导致判决结果违背法律,形成错案。

三、法官管理行政化,出路在哪?

足球有足球的规律,用行政化的方式,难以玩转足球。这个道理,同样适用于法官。

法官是专业化的职业,尤其是当前,社会对公平公正非常关注,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期待和要求。法官管理必须去行政化,尊重司法规律,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完善法官选任机制

必须加强专业性考察,强化职业化管理。

一方面,重视法官助理专业化培养,提高队伍的专业审判实务能力。另一方面,对于入额法官,应当在要求其完成日常审判工作任务的同时,增加法官之间、不同法院、上下级法院的法官之间的交流,提升各自的专业水平。

对法官的选任,不能论资排辈,不能搞“一言堂”,必须突出专业能力考察。应当明确、统一法官入额的基本标准,确保入额后能够胜任审判工作需要。

同时,应当持续加强对法官专业能力的考核,主要考察法官的司法裁判能力,让法官角色回归需求。

(二)完善法官考核机制

考核是指挥棒、风向标,科学的考核体系,对法官来说至关重要。

要尽可能减少政治品德或思想、其他临时业务安排工作的考核内容, 注重法官审判专业水平考核。如强化“案件结收比、服判息诉率、案件平均办理时长”等指标内容的考核。

应当对一线审判工作的人员减负,譬如开会和各类会议报告的书写,尽量多留一些时间和精力给审判人员关注案件本身, 从而提高案件质量。

要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结果运用在法官晋升、免职、奖惩、培训、调岗、工资福利等方面。

(三)完善法官履职机制

要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审判人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要规范审判委员会职能。审判委员会制度在美国与日本的司法中并没有此项制度,因美国与日本司法体制追求法官独立办案,对裁判负责。但是由于刚开始的法官选任条件不专业,导致法官队伍专业性差,设立审判委员会制度可对案件判决实体公正得到保障。但是,实践中审判委员会制度逐渐暴露其弊端,干涉法官审判权行使的事例频繁。

对此,应从三个方面规范审判委员会发挥职权:第一,精准定位审判委员会功能,设置目的,组成人员。审判委员会应该是以把握审判规律的运行,提出审判建议,对案件程序性的问题提出意见为主责。组成人员应该是院长、副院长等审判经验丰富、法律知识渊博的法官,更好的对审判提供好的经验和智慧。

第二,要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作用,为法官办理案件借脑。专业法官会议的意义,是为法官办案提供意见参考,不能让其沦为一个形式,不能让其沦为案件上审委会的一个过程。

要改善案件审批制度。案件审批制度极大程度阻碍法官审判权独立行使,在美国与日本司法体制力求破除行政干预司法的现象,而法官对案件的判决得经过法院庭长、院长的审批才可下达判决的情况依旧存在。需要对这种做法进行改善,以实现“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目标。

要严格开展违反“三个规定”的填报。填报只是开始,对于填报的情况,要及时进行甄别,并进行处理。通报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只有对干预司法的人员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才能有效刹住歪风邪气。

(四)完善法官薪酬机制

经济不独立,一切都白搭。

排除司法判决不公的因素,要以法官独立判决为中心而构建法官保障机制。任何机关单位的人事、财政经费由谁管理这两方面非常重要,这两方面由谁管理和决定,直接决定机关单位由谁领导,听谁指示的问题。

这些年,法院的人事、财政经费这两方面已经做出了改变,有了非常明显的进步,但还有更进一步的空间,距法官管理去行政化还是有一定的差距。特别是在法官的工资发放、出差培训费用等报销方面还有很大的改革空间。

另一个方面,就是要切实提高员额法官的薪资待遇。法官的职业压力,是非常巨大的,每天面临的都是各种矛盾纠纷。该院法官年人均结案数,已经达到了380件,并且还在继续往上攀升。白加黑、5+2,是很多人的工作常态。切实落实比普通公务员工资多50%的目标,有助于法官“高薪养廉”,独立行使审判职责,不为其他左右。

结束语

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法官则是这道防线上冲在最前沿的旗手。

因为行政化管理,导致法官地位不彰。在实际工作中,法官能够决定的事项比较少,凡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都是由其他人员、其他部门层层把关。也许,最终意见,已经不是法官当初自己的意见了。

法官管理去行政化,是指在法官选任、考核、履职等管理体制内部去除行政化的因素。司法独立审判要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审判具体案件时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只有法院、 法官与外界接触得越少,受外界干扰就越小,公正裁判的概率就越高,司法权威在社 会成员心目中的地位和信任度也就越高。

希望员额法官的职业前景不再鸡肋,而是越来越光明。只有法官职业前景光明,我们每个人才能有更多的公平正义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