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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罪与包庇罪的区别在哪里?

2024-10-25 19:15 来源:对思网 点击:

窝藏罪与包庇罪的区别在哪里?

每个公民都应当遵守法律,坚决与犯罪行为作斗争,这样才能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建设和谐社会。明知是犯罪分子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或者各种资助,作假证明包庇的,为司法机关发现和惩罚犯罪加大了难度,有可能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追究,甚至继续进行犯罪,既妨害了司法活动,也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危害性很大,应当依法予以惩处。因此,刑法将其规定为犯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虽然《刑法》中将窝藏罪与包庇罪规定在了一起,但很显然这属于两种不同的犯罪,即使在一些方面存在相似之处,但终归还是不同的。



窝藏罪



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



窝藏罪的主要特征:一是侵犯客体是司法机关惩治犯罪的正常活动;二是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必须明知是犯罪分子;三是客观上表现为为罪犯提供隐蔽处所或用金钱、物质资助罪犯逃往他处隐蔽的行为。



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帮助其逃匿,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窝藏罪定罪处罚:(一)为犯罪的人提供房屋或者其他可以用于隐藏的处所的;(二)为犯罪的人提供车辆、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或者提供手机等通讯工具的;(三)为犯罪的人提供金钱的;(四)其他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情形。



窝藏是故意犯罪,过失构不成窝藏。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犯窝藏罪,不能光看行为人的口供,而应根据行为人的行为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其口供和其它相关证据,以综合认定。



包庇罪



包庇罪是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为其掩盖罪行,或者帮助其隐匿、毁灭罪证、湮灭罪迹,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包庇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的行为。为犯罪的人作假证明,是指自己向司法机关和有关组织出具口头或书面的假证明,意图使犯罪的人逃避法律追究。



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帮助其逃避刑事追究,或者帮助其获得从宽处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以包庇罪定罪处罚:(一)故意顶替犯罪的人欺骗司法机关的;(二)故意向司法机关作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的人所实施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三)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四)其他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窝藏罪与包庇罪的区分



认定行为人是否犯窝藏、包庇罪,不能光看行为人的口供,而应根据行为人的行为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其口供和其它相关证据,综合起来认定。



窝藏罪的罪状描述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而包庇罪的罪状描述是“作假证明包庇”。



“提供隐藏处所、财物”,是指把犯罪的人藏匿于一定的处所或为犯罪的人提供金钱和物质。 “帮助其藏匿”,是指除上述提供的隐藏处所、财物之外的其他帮助犯罪的人逃匿的行为,如为犯罪的人指示逃跑路线、方向。



“为犯罪的人作假证明”,是指自己向司法机关和有关组织出具口头或书面的假证明,意图使犯罪的人逃避法律追究。如果行为人不是自己提供假证明,而是帮助犯罪的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则可能构成其他罪,不构成包庇罪。



包庇罪的客观行为是作假证明,目的是包庇。同理,窝藏罪的客观行为是提供隐藏处所、财物,目的是帮助犯罪的人逃匿。